組織章程

台灣胞外體醫療發展協會章程

台灣胞外體醫療發展協會章程
內政部112年8月台內團字第1120036489號函准予備查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胞外體醫療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以推動發展台灣胞外體醫療品質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舉辦相關之會議及講習,訓練,觀摩等活動。

二、定期選拔表揚傑出胞外體學人才及論文。

三、聯繫國際相關組織並推動學術及技術之交流。

四、提供相關產業發展之諮詢與協助。

五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。

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,主要為衛生福利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二章 會員、理事及監事

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:

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資格(或投入熱忱者)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1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2,000元。
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,任期3年。

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11人(含常務理事2人,其中1人為理事長)、候補理事3人。

常務理事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

理事長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

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(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)、候補監事1人。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十三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死亡。
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三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(完整章程共兩章十五條)